打疫苗出问题怎么补偿
6名“疑似疫苗影响者”家属向“两会”代表、委员发建议信 倡议书获150名家长网络签名支持
本报首席记者 蒋格伟
2月12日上午,来自广东、辽宁大连、贵州、河南、重庆等地的6位受疫苗影响者的家属,陆续通过快递或挂号信向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邮寄出一封《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和补偿机制”的提案建议》的建议信。
“此前,我们曾通过网上发提案建议联系‘两会’代表委员,至今未有进展,也许直接邮寄给代表们更有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来自贵州遵义的一位家属吴焱说。
近年来,疑似疫苗受害案例频发,这些受害者因为相关政策的不完善,往往陷入诊断纠纷或补偿泥沼。
案例 :
疑似疫苗受害陷补偿困境
2011年10月,吴焱的女儿吴雨轩在幼儿园注射了一针流脑A+C疫苗,一周后,孩子发生不良反应,被诊断为横贯性脊髓炎,吴焱夫妻俩为给孩子治病变卖房产,四处举债。
此后,吴焱夫妻前后3次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结论分别为:与接种疫苗关联性极小、无直接证据表明有关、与接种疫苗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最后,吴焱夫妻确认了女儿患病和疫苗接种有关,然而,由于贵州省未制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迄今,吴焱的女儿仍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与吴焱一家经历类似的是,广东江门余同安的儿子余荣辉于2005年3月11日在学校接种了预防脑脊髓膜炎的流脑疫苗后,大脑神经萎缩。后在北京301医院和海军总医院等地临床诊断为“急性播撒性脑膜炎”后遗症,当地卫生部门诊断为“不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余同安对此不服,经历上访、诉讼,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判决由疫苗厂家补偿余同安9万元,由注射疫苗的卫生院补偿3万元。
但对于已经花费26万元治疗费、儿子成为二级智障的余家来说,这些补偿显得微乎其微。“在江门各区、镇一共有5名小学生在学校接种了同批号的A群流脑疫苗,出现了同样症状,同在市中心医院儿科抢救,却无一例被诊断为疫苗异常反应,这怎么能让我信服儿子的症状和疫苗无关呢?”余同安说。
现状 :
救济和补偿机制不畅
和上述家长有相同遭遇的还有来自全国的100余名家长,上述家庭通过一个名为“疫苗与家庭”的QQ群交流。他们了解到,全国“两会”在春节后就将召开,大家共同梳理了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机制存在的系列问题:
“偶合症”存在不确定性,易被人为操纵。按照我国《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2修订稿)第五章2·6·4规定 :“偶合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既然是“潜伏期”或者“前驱期”,在诊断中又如何认定?这样的不确定性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偶合症”易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
调查诊断、鉴定的单位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按照现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全部预防接种工作,又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进行疫苗异常反应诊断,让其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
补偿机制缺失。国务院在2005年6月1日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儿童计划免疫是全国统一政策,补偿办法、标准和经费却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和列支,易导致在补偿上出现“同命不同价,同病不同价”的局面。
缺乏后期保障机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患者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即使成年后也无劳动能力,若无后期保障机制,患者将面临生存危机,直接影响其家庭、社会的稳定。
疫苗伤害法律缺失。我国目前关于疫苗伤害及处置的文件仅有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不利于诉争进入司法程序。
自助 :
倡议书获150个家庭支持
余同安向记者介绍,在2010年时,他曾在当年的1月18日倡议呼吁修改完善疫苗诊断鉴定及补偿救济程序,得到了一些公益志愿者、疾控专业人士及其他疫苗受害者家长的积极响应,相关建议于2013年12月初步定稿。“定稿后,我发在QQ空间征集其他家长签名,迄今已经得到了150位家长的签名支持。”
据悉,每一个签名的家长都附上了孩子注射疫苗后的发病情况,大部分迄今没有就诊断、鉴定结果和补偿达成协议。“这些事件得不到真正有效的解决,不仅影响孩子就医康复,也不利于疫苗推广,更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索。”有过近4年专职公益维权经历的杨占青说。
这些家长把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救济和补偿机制的现状和改进建议附上了孩子的案例,形成了一封提案(议案)建议信,吴焱的女儿吴雨轩还主动要求给代表们邮寄贺卡并单独写信,希望能打动“两会”代表委员。
据介绍,吴焱、余同安在内的6位家长共计邮寄给了88位“两会”代表委员。这些代表委员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贾伟平等等。
呼吁 :
建议国家制定专门法律
“疫苗与家庭”QQ群里的家长们结合给出了6条建议:重新定义偶合症,把偶合症列入补偿范围;建议成立独立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并建立一个全国网上共用专家库,由疑似病例的家庭来随机抽取;建立《疫苗伤害一览表》,罗列已确定的疫苗伤害病例,不断完善新的病例情况,新病例参照以往病例就可申请救助和补偿;建议国家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救济和补偿;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对疫苗受害者后期生活给予保障,“妥善处理,负责到底”;尽快制定专门针对疫苗伤害救济和补偿的法律法规。
杨占青介绍,在现有的救济制度下,疫苗接种者一旦发生疑似异常反应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倾家荡产也难以支付的高昂治疗费用,孩子只能听天由命。
倘若患者病情稳定,家长们才开始提出进行诊断鉴定及补偿申请,往往没有相关证据,直接面临诊断难、索赔无据的境地。“缺乏监督机制的诊断、鉴定程序,让疫苗接种者在维权时往往走上上访之路,不仅令当地政府头疼,对家长来说也是无奈之举。”杨占青说:“希望疫苗诊断程序能更加公正、合理,补偿机制更加及时有力,家长们才会在接种疫苗时减少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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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者可获一次性补偿
1月12日,记者从湖北省卫生计生委获悉,今年起,全省居民如果接种国家免费疫苗出现异常反应,造成残疾、器官损伤和死亡的,可以向政府申请一次性补偿。
近日,湖北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食药监局、省残联、省红十字会联合印发了《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与标准等。该《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办法》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四级: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为一级损害;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损害。省、市医学会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鉴定。
各级损害均实行一次性补偿。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级甲等损害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死亡年龄18周岁(含)以下的,10年;18周岁以上的,15年)”。如果按2013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推算,18岁以下者可一次性补偿约23万元。
申请人可从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办法》还规定,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在医疗救治、康复治疗、教育、就业、家庭保障等后续关怀与救助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关照。(据《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小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