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案时间】
文丨萧锐
来源丨不瘦兄说(微信号bushouxiong)
本文经作者授权《大案》(mycase)发布,更多精彩评论欢迎关注作者新号“不瘦兄说”
还记得曾经沸沸扬扬的“山西疫苗事件”吗?是否还有人对事件的结果有印象?亦或者,事件本身就被接踵而来的另一个热点所冲淡,至今还谈不上什么结果?
日前,山西古交农民赵国平起诉太原市医学会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立案,“这是山西疫苗事件在2010年被媒体集中报道后,6年来第一起涉及提出监管部门过错、并被成功立案的诉讼”。
2007年,《中国青年报》就山西疫苗问题进行报道,2010年《中国经济时报》进一步就此事展开报道,全面质疑疫苗问题,引来舆论关注。时任《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克勤和疫苗事件举报人陈涛安共收到约240个山西家庭的情况反映,患儿均在接种疫苗后出现相似症状。但事件发展迄今,除有少数“异常反应”的鉴定结论外,并无任何官方鉴定指明这些患儿病症和接种疫苗有直接关系,山西官方的时候通报也称“疫苗抽检结果合格”。
六年,甚至更长时间,因为疑似疫苗问题所导致的患儿病症以及家属质疑,一直没有停歇。与患儿的病痛甚至生死同步的,是疫苗家长这个群体近些年来各种方式的诉求表达、甚至肢体冲突。纠纷存在,未得到有效解决,与此同时,“虽然主张诉求的患者家庭众多,但最终进入法院司法环节形成诉讼的案件却极少”,不是没有诉求,而是长期“不立案,也不给书面答复”。二者的对比,不能不让人唏嘘,在山西疫苗事件为公众广泛知晓之前,尚有零星个案得以进去司法程序,经由媒体大量报道之后,被发现的疑似疫苗患儿增多,但进去诉讼渠道却成为难题。
2006年前后,山西出现类似本次诉讼当事人一样的癫痫等病症幼儿不在少数,他们的共同点是,出现病症前均接种了乙脑、乙肝等疫苗。但目前的现实是,除了时间先后上的关系,以及彼时山西疫苗管理和使用上的混乱,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足以支持,指向幼儿患病与疫苗质量之间的直接因果。同时,也“并无任何官方鉴定指明这些患儿病症和接种疫苗有直接关系”。2010年疫苗报道刊发后,所引发的一些舆论质疑,也针对此问题展开——证据是否确凿,成为质疑报道真实性的视角,但类似质疑同样无法解释二者之间的某种关联。媒体提出疑点,板上钉钉的最终论断,该交付司法调查与判断。
事实上,上述疑点(或者说疑问)的存在,也恰恰是司法得以顺畅介入,通过专业中立的司法调查得以消弭和化解纷争的现实基础。是否证据确凿,是否板上钉钉,于社会而言,最终的认定有赖司法裁量;于司法程序来说,最终的判断也应当交付法庭审理,而不是被卡在立案环节,去做粗糙、想当然的定论。更不能在司法判断之外,平添其他干扰因素——地方稳定、官员颜面乃至部门利益。本次诉讼被视为“第一起涉及监管部门责任的诉讼”,这个被严格限定的条件,事实上也道出了此前立案难的部分原因所在。
此次疫苗诉讼得以立案,可视为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的一个利好讯号。对一些地方来说,以往一些疑难的、棘手的甚至被视为影响稳定的纠纷,能否顺利进去诉讼程序,是考验立案登记制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能否立得了案,是司法公平、有效介入社会纠纷处理的开始,虽然仅是一个开始,却意味着司法程序的启动和激活公平审理的一个关键可能性。
司法于社会而言,其意义之重大,不仅在于其判断的权威、其角色的中立,更在于其对社会纷争的有效干预。普通民事纠纷,尽可能地抛开法外因素,顺畅立案,启动司法程序,不让纠纷积聚、怨气横生,这是正向思考的社会纠纷纾解逻辑。与此同时,司法的分寸感还包括,民事纠纷范畴内的事务,比如言论侵权、民事纠纷,尽可能克制刑事介入的冲动,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不同等级的社会纠纷,启动不同量级的司法干预,尤其是及时、顺畅的干预,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
山西疫苗事件的法律解决,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启动之后一个很好的观察样本。要让社会纠纷进得了司法程序,不被阻挡,要让司法裁量最终得到信服,审理过程不被操控,这不仅是具体到个案的制度诉求,也是新一轮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