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下午2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黄乐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起诉中,黄乐平要求农业部公开转基因食品数量等五项信息。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巍)7月10日下午2点,律师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北京市高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黄乐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在起诉中,黄乐平要求农业部公开转基因食品数量等五项信息。
申请公开转基因信息遭拒
2013年6月25日,黄乐平向农业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五个方面的信息,具体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种类以及进口数量,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结果和安全评价报告,农业部未批准转基因粮食作物商业化种植的原因,是否拟在国内进行转基因粮食商业化种植及计划,本土农业和农民利益保护措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的落实及监督处罚情况。
同年7月15日,农业部作出答复: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文件及三种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转基因大豆相关的安全评价资料、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已在农业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其他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
黄乐平对农业部答复不服,向农业部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0月17日,农业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黄乐平的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败诉
黄乐平认为农业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其知情权,故向北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黄乐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函》,并责令农业部依法答复黄乐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宣判驳回了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农业部拒绝公开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6月25日,北京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
北京高院认为,经审查,农业部仅负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行政职权,对相关进口数量并无审批权限,亦无证据证明农业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过该信息;黄乐平申请公开的内容,并非客观存在的信息,不符合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特征。农业部认为黄乐平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对有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该答复并无不当。
据此,北京高院认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黄乐平本人未到庭听候宣判,其代理人韩律师表示,此结果已在预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