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正,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被称为“新《消法》”。新的《消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并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了细化,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近日,莱阳市工商局就运用新实施的《消法》妥善处理了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王先生获得三倍赔偿。
家住莱阳市大夼镇的王先生因为盖新房子,在某水泥经销点买了一批水泥。可是,一向细心的王先生竟然发现:这批水泥虽然标称每袋100斤,可普遍分量不足,最多的也就85斤,有的甚至不到80斤。王先生认为是卖家在“搞鬼”,于是立即去找经营厂家讨要说法。但厂家说王先生是无端猜测,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明确表示不予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请求工商机关帮助自己维护合法权益。
辖区工商所受理投诉后,便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水泥厂调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的水泥竟然普遍性地存在“缺斤短两”情况,通过询问,厂家负责人道出了真相:为增加利润,他们一般都是标注重量和实际重量不符。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过执法人员教育和调解,最终厂家给予王先生三倍赔偿。同时,该厂家也依法受到了相应的处罚。